更新时间:2026-01-20 10:08:52作者:佚名
简介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理学是有关正义的学说(die Lehre von der Gerechtigkeit),是对“法应当是什么”以及“正确法”(Richtiges Recht)的探讨。
上级学科分类

下行分支(法理学包括的内容),和现实关照(如:法理学与法官判决的关系),
首先,法理学的上级学科是哲学。法理学,是哲学在法律领域内的分支。
其实,法理学,法哲学,法学理论,理论法学,其实是同一门学科的不同叫法,她还有一个英文名字,叫Jurisprudence,法理学的学科创建人是奥斯丁,边沁在1783年也写过《法理学限定的界限》(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 Being Part Two of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而中文的“法理学”三个字,和哲学一样,经日本学者之手,进入了汉字体系。
法哲学的日文文本写作“法哲学”(ほうてつがく),在十九世纪的时候,东京帝国大学出现了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是“法论”),这门课由年仅25岁的穗积陈重开设,讨论的内容,就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的“法哲学”。法理学,日文文本写作“法理学(ほうりがく)”,因此,传到中国的时候,我们选择了这位年轻人的“法理学”这样的叫法。

那么,这位年轻人为什么要改变学科的名称呢?这个问题,由穗积陈重本人,在他的《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进行了亲自作答。简单说,穗积陈重曾留学英国,因此受到梅因(Henry James Sumner Maine)历史法学派的影响,重视实证分析的法研究。但在当时的欧洲,法哲学领域是黑格尔思想的天下,更多的是以抽象及形而上学为特色。穗积陈重觉得,法哲学一词,过于强调一种形而上学的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可以发现,这样的观点有非常强的分析实证色彩),于是从她的英文名“Jurisprudence”开始思索,于是把“法哲学”翻译为“法理学”。
其次,如果要定义广义的法理学,或者说“基础法学”,那么,其研究内容实则非常广泛,细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大类:
一、法律哲学和法理论。(狭义的法理学)
1. 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及规范逻辑。 2. 伦理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之研究,法律、制度或正义等问题研究。3. 法律思想史。研究

二、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
这里用具体的学科举例子大家会比较好理解,比如:法社会学、 法经济)、 法律心理学(如:犯罪心理学等等)、 比较法学(比如对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界定,对同一种法律文本的不同理解等等) 、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性别研究、法资讯学等等。
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
这就是上面没提到的,但是又和法律基础理论相关的,就可以放在这里,一个兜底。
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要定义“狭义的法理学”,或者说“严格的法理学”,那么其研究的内容,只有上述第一大类。
在这里,完整引用德沃金的话:
"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

因此制度大全,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
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们只能被引证和一系列事实支配,其情况也是如此,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