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4-27 17:04:3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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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王婷2020xxxxxx
近日有许多朋友都对
绩点估算方式、课程考评等问题
存在疑惑
以下是中学最新相关规定
你们可以参考一下
(绩点相关见第二十二条)
山西财经学院专科中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政教〔2016〕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变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省普通高等中学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中学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选课制为基础,容许中学生灵活安排学习进程和学习内容,以中学生取得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来计量中学生学习的量和质,以达到最低结业学分作为中学生结业标准的现代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致力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变革,促使中学生主动学习、个性发展,适应中学生多元化发展须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章 学习期限
第五条 中学推行学分制条件下的弹性学年制度,基本修业期限为4年,可以申请提早结业或延长修业期限。
第六条 中学生提早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早结业,但只能比基本修业期限提早1年。中学生申请提早结业须按《山东财经学院全日制专科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条例》办理审批。
第七条 中学生在基本修业期限内无法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时间。退学创业中学生的修业期限依据陕西市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变革的意见》最多可以延长4年,其他中学生的修业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中学生申请延长修业期限须按《山东财经学院全日制专科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条例》办理审批。
第八条 中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中学生因得病或则创业等诱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经中学批准,准许其中断学习进行退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1年为限(辍学创业中学生以2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中学生从入学到结业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按性质分为选修课、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课程等。中学生必须修读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选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等。中学生必须依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鼓励中学生积极出席社会实践和创新大赛、发明创造、科学研究等创新活动并获取实践创新学分,具体根据《山东财经学院大专生社会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制管理施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学分是中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结业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以内,理学、工学、艺术学及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结业总学分控制在170学分以内。每门课程学分的估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根据。课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如下:
1.课堂理论教学:每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通常16—18课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有明晰学时的实践教学课程,如体育课、实验、上机等,通常32—3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有明晰周数的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军政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每2周计1学分;其他形式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折合成周数或学时后按上述标准估算学分。
3.中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考评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中学生向转到专业所在大学申请,经大学初审后由教务处认定。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根据中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 中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培养方案修读选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贝语网校,中学生可以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修读课程,达到结业所须要的学分要求。中学生修读课程时,应优先选取选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 中学每学期组织选修课、选修课及重修课选课工作,具体工作程序按《山东财经学院中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在教学资源容许的条件下,各专业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程根据“定额+浮动额”的形式适度降低选课人数定额,以便中学生跨专业修读课程和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其中定额为该专业中学生的总数,浮动额为定额的一定比列。
第十五条 中学生基本修业期限内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最低通常不得多于12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对每学期取得的学分较少或不合格课程较多者,进行学业预警,督促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课程重修、免修和免听
1.重修:选修课旷考或重考不合格的中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必修课旷考或重考不合格的中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按培养方案要求必修其他课程;对课程考评成绩不满意的中学生,可以重修相应课程。同一课程可以多次重修,每次重修需根据学分杂费标准收取课程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评形式一致。
2.免修: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中学生早已修读了教学要求和学时不高于该课程的其他课程且考评合格,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3.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中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份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假如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申领免听手续。代办免听手续后,中学生仍需接受任课班主任的指导,完成课程的平常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出席课程正常考评,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 中学生因身体疾患或某种生理缺陷,经诊所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出席中学和体育班主任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练,经考评合格给与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中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 的课程学分之和通常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凡中学开办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评,考评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评通常采用百分计分制,考评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评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三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评成绩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考评成绩不及格为不合格;确有必要的课程,可以施行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中学生考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出席多次考评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课程学分不变。重考、缓考和重修在成绩单上给以标明。
第二十一条 缓考、补考和旷考
1.缓考:中学生因病或其他缘由不能出席课程正常考评时,经批准可申领缓考手续,中学在下一学期开学早期重新组织缓考课程考评。缓考成绩不合格的中学生,不再安排重考,需通过重修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2.重考:凡出席课程正常考评但考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中学给与一次免费重考机会。选修课重考仍不合格的,中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必修课重考不合格的,中学生可以选择重修,也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举其他必修课程。
3.旷考:中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出席考试者,视作旷考,成绩按零分记入成绩档案。旷考中学生不得出席相关课程的重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中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课程绩点表示。学分绩点根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估算,反映中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别。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对中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可用作对中学生进行排行、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根据。
重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重考合格的课程,课程考评成绩依据所使用的计分制按60分、及格或合格记载,课程绩点为1。缓考、重修、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按正常考评成绩估算课程绩点。
2.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即: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为中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减去中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估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六章 辅修第二专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推行学分制管理,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中学生应在中学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完成,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经中学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成绩考评、学分绩点估算等同主修专业一致。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评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结业。
第二十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其他管理事项,根据《山东财经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推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中学生在中学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含容许延长的时间)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结业要求,中学准予其结业并颁授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学生在中学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含容许延长的时间),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结业最低学分要求,中学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作毕业处理的中学生,在中学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含容许延长的时间),返校出席相关课程的重修考评,成绩合格后达到结业标准者可换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作永久毕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结业证书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者,符合《山东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中学生的结业与学位授予,根据《山东财经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推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分制收费办法按《山东财经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中学生,曾经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中学生仍依照原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