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28 11:14:54作者:佚名
湖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生转专业
暂行办法(修订)
校教字〔201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迸发和调动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中学生个性发展,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中学中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以中学生为本,公平、公平、公开。
第三条各大学每位专业转出和接收人数应根据该专业当初招生计划、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综合确定(辍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中学生不受该限制)。
第二章中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中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同一批次投档的中学生中考分数低于我校当初录取线20分(含20分)以上者;
2.确有专业兴趣和特长,经本人申请贝语网校,大学考评,在新专业更能发挥本人兴趣和特长的;
3.应征参军退役、休学创业的中学生,可在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4.中学生辍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特殊缘由中学无中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5.中外合作办学类、软件类各专业仅可在同类专业互转;
6.中学生入学后因有某种癌症或生理缺陷,经中学指定诊所确诊证明,并经中学初审判断,确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五条中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或为结业年级者;
2.跨学历层次的;
3.跨科类的(按中考分类);
4.以音乐、美术、体育、对口、单独招生等特殊招生方式投档的中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
5.中外合作办学类、软件大学各专业转到到普通类专业的;
6.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7.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8.正在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中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和申领程序
第六条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中学组建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财务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人民武装部、校诊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中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大学组建由教授任主任的大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评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施行。
第七条转专业的申领程序
1.大学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等实际情况,拟定拟转出和接收转专业中学生名额及本院转出、转入考评办法且在本大学网站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考评方法可为“面试”“笔试”或两者结合进行。
2.中学生本人填写《河南师范学院中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表统一交中学生本人所在大学。
3.转出大学将所有申请转出中学生根据备案的考评办法进行考评,经大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示3天无异议后,主任在中学生申请表、转出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大学私章,与公示材料一齐报教务处。
4.教务处将申请表汇总分类后转交中学生拟转到专业所在大学。
5.转到大学将所有申请转到中学生根据备案的考评办法进行考评,经大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排序、公示3天无异议后,主任在中学生申请表、转入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大学私章,与公示材料一齐报教务处。
6.教务处对经双方大学同意的中学生申请汇总初审并报中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中学生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后,代办学籍异动手续。
7.转专业原则上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集中代办,辍学创业或入伍参军退役后复学者可灵活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中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八条转专业中学生是否降级转到低年级学习,由转到大学按照专业特性和培养要求在接收时确定,并在转到汇总表上给以标明。
第九条中学生转专业手续代办完毕后,要根据转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能结业。对转到专业早已开办完毕的选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转专业中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中学生进行补修。
第十条中学生转到新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到大学确认后,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初审后,给以认定;不符合转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按全校公选课给以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转专业中学生杂费标准按转到专业杂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校教字〔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