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高等教育财政改革的战略选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1-01 16:04:41
  (五)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在政府投入是高等教育经费主渠道的前提下,能否开拓非政府渠道,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导向。从中美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构成比例来看,中国高等学校吸纳社会投资、捐赠、为社会服务等筹资渠道还有较大空间。私人捐赠是国外名校重要的收入来源,哈佛大学至1997年所获捐赠市值高达110亿美元,麻省理工学院至1998年所获得捐赠市值达36.781亿美元,耶鲁大学至1999年所获得捐赠市值达72亿美元。捐赠之所以能大行其道,除了文化传统等原因外,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实行了鼓励捐赠的政策。中国虽然也颁布了捐赠法,但在具体税收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是实行税前从所得中全额扣除捐赠额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以鼓励社会捐赠。企业投资也是高校经费、特别是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大学通过合同研究、专利出让、联合科研、联合培训等方式,竞相从企业获取经费。对这些投资者,也应在税制上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另外,中国高等教育经费来自于社会的投资也不是很高,虽然近几年民办高校发展迅速,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校生占高中教育机构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仍然偏低。除泰国私立高等教育学生数占全国高校学生数50%左右且在继续增长外,韩、台、菲、日此比例皆在70%甚至80%以上。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长期受国家政策的制约,中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也相应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许多市场经济调查或预测,都表明教育产业是当前以及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许多有眼光的企业家也看好这一产业,很想向民办高校投资,而投资必然要求回报。因此,如何解释和解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就成为民办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则投资、集资、融资、承包制的合法性都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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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高等教育财政改革的框架设计

  在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财政与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立足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研究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高等教育财政改革的基本框架,对于改进与完善中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提升高等教育财政的多样化职能作用的协同性等,无疑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重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高等教育的分权模式。
  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仅的规范,中央财政的事权范围是“全国性事务”或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地方性事务”或受益范围在某一区域内的公共物品的提供。高等教育具有很强的地方性事务的特征,它的受益范围也主要在特定区域范围,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高校的财政责任具有相对合理性。中国目前进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以省级政府为主”的改革其实就是对高等教育事务“地方性”的确认。在这一改革趋势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事权范围也需要重新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高等教育主要是地方性事务,但某些事务却又超出了地方性事务的范围,如地区差异的协调、高等教育的公平保障等,应视做“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承担。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的划分不应当根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而应当根据具体的高等教育事务的特征来划分,属于地方性事务的由地方财政承担,属于全国性事务或地方不便履行的事务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事权范围的重新划分非常必要,目前处在过渡阶段的转制学校的经费仍由中央财政提供只能是一种过渡,否则又会出现管理中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现象,这会使以地方政府统筹为主的体制目标变成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式。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事权范围的重新划分将改变中央政府仅为少数高等学校提供经费的状态,使中央政府能够真正面向全国的高等学校。对此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经验得到借鉴。由于美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在州政府,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也就占了政府对高等教育拨款总额的主要部分。可以预计,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原各部委所属院校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未来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在政府财政责任分担方面将会出现重心下移的特点,地方政府将负担起高等教育公共经费拨款的主要任务。
  与此同时的问题在于,如果所有的学校均转为地方高校势必使地方财政面临更大的财政压力,原来不具备资源优势的学校经费可能会更加窘迫,公共教育资源的受益分布可能会更加不平等。为此,中央政府的宏观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主要职责应是平衡差异,保障公平。一方面,可在高等教育财政中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间公共高等教育资源的差异也是中央级教育财政不可推卸的职责。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力薄弱地区高等教育对公共资源的需求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平衡公共教育资源分布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由中央政府负主要责任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确保中央财政可以用相对丰裕的经费为大学生提供资助,这可以使高等教育公平得到更为切实的保障,可以更为有效地对处境不利的群体进行积极的补偿。
  (二)实行高等教育基金制。
  教育基金是由社会捐资设立,由专门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用于资助教育事业的新型基金。教育基金能在短时间内把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通过专门机构,在基金增值的前提下,以弥补教育投入的不足。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已指出,要“改革对高等学校的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对于不同层次和科类的学校,拨款标准和拨款方法应有所区别。改革按学生人数拨款的办法,逐步实行基金制。”在中国像享有“希望工程”商标专用权的中国青年基金、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等早已设立,而且已经广泛服务于教育事业,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果也非常明显,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基金设立还属稀缺之物,没有得到全面的开展和最大限度的实行,而且在高等教育经费紧缺的情况下,中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高等教育基金。但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改革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拨款机制的条件下,逐步实行高等教育基金制时机已经成熟,应逐步设立和实行教育基金制,使政府的高等学校拨款、科研项目合同拨款和学生资助拨款逐步向基金制过渡,现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中央其他各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院校也都在逐步实施拨款制度的改革,基本趋势是确立高等教育基金制的管理方法,以“普通基金加专项基金”的方式分配高等教育事业费,并在时机成熟时成立专门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负责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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