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系统手足口病应急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6-05 09:28:48

  4.2报告

  4.2.1责任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4.2.2 报告内容和方法

  各级综合医疗机构的疫情管理员,依据本单位手足口病专家诊治组的诊断结论决定是否进行病例网络直报。内容包括病例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则应在报告卡片“备注”栏内注明肠道病毒的具体型别,如为重症病例亦应在“备注”中注明“重症”。

  4.2.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电话:62208180、传真:62208181)。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传真的方式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手足口病病例报告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4.3疫情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浏览并分析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升高或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死亡病例,应及时核实并向卫生局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 应急处置

  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1 本地尚未发现手足口病疫情

  本地区内尚未发现手足口病疫情,但相邻地区发生手足口病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5.1.1 密切关注手足口病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5.1.2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5.1.3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常规疫情监测。

  5.1.4 开展手足口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手足口病知识水平。

  5.2 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手足口病病例

  本地区发现手足口病散发或暴发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 启动手足口病应急监测,实行手足口病病例零报告制度。

  5.2.2按照手足口病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2.3 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5.2.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

  5.2.5 医疗机构要做好手足口病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5.2.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5.2.7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手足口病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5.2.8 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区政府批准,采取学校或托幼机构停课等防控措施。

  6预防措施

  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多,婴幼儿和儿童普遍易感。做好儿童个人、家庭和托幼机构的卫生是预防本病感染的关键。

  6.1个人预防措施

  6.1.1 饭前便后、外出回家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避免接触患病儿童。

  6.1.2 看护人接触儿童前、替幼童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均要洗手,并妥善处理污物。

  6.1.3 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

  6.1.4 本病流行期间不宜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勤晒衣被。

  6.1.5 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居家治疗的儿童,不要接触其他儿童,父母要及时对患儿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儿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轻症患儿不必住院,宜居家治疗、休息,以减少交叉感染。

  6.2托幼机构及小学等集体单位的预防措施

  6.2.1 本病流行季节,教室和宿舍等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

  6.2.2 每日对玩具、个人卫生用具、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6.2.3 进行清扫或消毒工作(尤其清扫厕所)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手套。清洗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手。

  6.2.4 每日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6.2.5 教育指导儿童养成正确洗手的习惯。

  6.2.6 每日进行晨检,发现可疑患儿时,要对患儿采取及时送诊、居家休息的措施;对患儿所用的物品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

  6.2.7 患儿增多时,要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决定采取托幼机构或小学放假措施。

  6.3医疗机构的预防措施

  6.3.1 疾病流行期间,医疗机构应实行预检分诊,并专辟诊室(台)接诊疑似手足口病人,引导发热出疹患儿到专门诊室(台)就诊,候诊及就诊等区域应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室内清扫时应采用湿式清洁方式。

  6.3.2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

  6.3.3 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的仪器、物品等要擦拭消毒。

  6.3.4 同一间病房内不应收治其他非肠道病毒感染的患儿。重症患儿应单独隔离治疗。

  6.3.5 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6.3.6 患儿的呼吸道分泌物和粪便及其污染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

  6.3.7 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患者增多或肠道病毒感染相关死亡病例时,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6.3.8 医疗机构应全面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等防治措施。

  7保障措施

  7.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手足口病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7.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卫生局将组织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3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保证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

  8奖惩

  对在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区卫生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不积极履行职责,防治工作不力,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依照《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单位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玩忽职守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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