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0-20 07:02:58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 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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