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5-21 08:20:45
    2.1.2  设区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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