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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