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9-23 19:23:04

为加强突发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协调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水平,更好地承担起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监督、协调和调查处理责任,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重特大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制定本预案的主要政策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浙教基〔2000〕8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办法》、《越城区学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越文教[2004]43号)。
一、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蕺山中心小学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事故性质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或组织其它活动过程中,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等。
(三)重特大事故范围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重特大事故:
1.一次2人及以上重伤或1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
2.2人及以上被埋、被困、失踪事故;
3.群体急性中毒在5人及以上的事故;
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学校重特大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越城区学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职 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系电话:
职 责:明确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事故处理程序,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落实学校重大活动的预案和报批制度,对事关学校师生安全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防患于未然。事故发生时,应牵头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二)抢险救援专家组:名单附后。
职责:接受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咨询,为学校安全工作出谋划策;事故发生后,为学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现场指挥组: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现场指挥组。在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事故的组织抢救、现场保护、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单位需外界人力、设备支援时,应及时报告文教局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如需请求市、区有关部门进行救援时,由领导小组与上级部门联系。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灾情设立具体工作小组:
1.现场协调组:由办公室为主组成,由区文教局、蕺山街道派出所分管领导参加。协助领导对应急工作的处置,提出建议,做好事故上报、情况通报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决策,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工作事宜;代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新闻;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
2.抢险、救护、保卫、后勤组: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主组成,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医院、公安人员参加。做好对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人员疏散、危重病人救治等工作。
3.事故善后处理调查组:由学校校长室为主组成,区文教局、疾控中心、公安部门、街道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后事,清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负责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掌握事故的真实性,主动配合各级调查组做好查处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一)迅速报告事故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立即口头报告负有管辖或管理责任的派出所和区文教局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公司和相关监护人,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
2.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在12小时内写出详尽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3.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等)、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人的联系电话和事故报告单位。
4.事故补报:当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学校应及时进行补报。
(二)立即组织施救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学校除拨打110、119、120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文教局和派出所,并立即组织教职工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重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稳定现场秩序
1.校领导及有关干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成立现场抢救指挥组,对抢险、救护、保卫、后勤,事故调查、善后等工作进行落实协调。
2.统一事故上报口径,关注新闻报道,组织有序宣传,统一新闻发布。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3.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学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学校调查人员要在做好事故救援、现场保护的基础上,尽早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做好事故目击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保掌握事故的真实性,主动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查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文教局。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救援措施、结果、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等。
(六)处理善后工作
1.做好受伤学生和受惊吓学生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受害者家长取得联系,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安抚解释工作。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抚恤及处理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取得联系,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七)追究事故责任
1.对因有关部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分清责任,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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