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四)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学效果良好。
三、教学研究成果显著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成果突出。城镇中学教师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论文或研究报告)。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教师独立撰写过教育教学研究总结。
(二)德育教师、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教研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德育教师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所管班级被评为3次校级或2次乡(镇)级或1次县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编写高质量的专业课教学讲义或教学参考书(需提供讲义原件并由学校盖章证明),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3、教研员开展教科研(教育技术)活动成绩突出,被评为当地学科(教育技术)带头人或教学(教育技术)骨干。至少主持1项县级以上学科(教育技术)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编培训教材,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主要作者,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独立完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县城以上城镇中学教师至少有1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教师至少有1篇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经同行高级职称专家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
第十条 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三、主持县级以上中学教育、教学项目科学研究,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二作者)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有重大突破,教学方法或教学经验在全自治区有较大影响,并经自治区级教育部门认定具有推广价值(附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
2、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3、图、音、体、劳技、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4、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