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普通高中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各市(地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在档案里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二、入学、注册
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入学(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必须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给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须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者,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录取学校应主动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录取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七条 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录取学校应主动了解情况,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并令其离校:
1、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者;
2、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者;
3、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一年以内不能治愈者。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一人一档的学籍档案材料应包括高中招生考试报考材料、普通高中报名录取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籍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手册(市教育局统一负责制)、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将新生花名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统一编制学籍号,学籍号有11位数字,第一、二数字是市代码,与广西高考使用的市代码相同;第三、四位数字是高中学校代码,由市教育局确定;第五、六位数字是年级代码,2006年高中入学新生用06为代码,依此类推;第七、八位数字是班级代码,表示第几班;第九、十位数字是学生代码,表示坐位号;第十一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例如,01030608451,表示南宁市三中06级8班45号男生。
三、评价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主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进入课程改革的高中学校 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推进课程改革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高中在校生实施课程改革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分别作出学期、学年和高中毕业生的综合性评语及综合素质等级评价。
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要突出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成绩,又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综合素质等级评价要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出学生不同的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表现很好的,评为A等;表现好的,评为B等;表现一般的,评为C等;表现不好的,评为D等。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等级的具体比例。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必须组织对在校生进行学业成绩评价。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凡取得学籍的高中在校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地理、历史、生物、政治、信息技术等十门课程,由自治区会考办组织。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由各市会考办组织。学生的体育成绩,由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及体育达标情况综合评定。
学科成绩按照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成绩,采用等第制呈现,等第标准由自治区会考办统一划定。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第,D等为不及格。考查科目的成绩只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第。
第十三条 学生对高中毕业会考的成绩不满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参加重考,可以以最好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对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四、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确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跟班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在学科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即使某些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必修科目中,经补考,仍有二科会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视情况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具体留级比例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高三年级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五、毕业、结业、肄业
Tags:
作者:教育文稿网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