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0-25 22:17:59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曰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2005年10月25日转摘于《中国校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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