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1-21 21:29:56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市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各部门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
    l、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2、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依此类推。
    (二)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工资标准见附表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附表七执行。
    2、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见附表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附表七执行。
    3、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l至2级。工作地既属于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又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不能重复高定。调出该地工作时取消高定的工资。
    (三)工人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的学徒期一般为两年,其中中专(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以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普通工人的熟练期一般为一年。学徒(见习、熟练)期工资标准及学徒(见习、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定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附表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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