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1-21 21:29:56
    (四)其他新聘人员工资待遇。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 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九、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九、十)。?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
    (三)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五)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l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六)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八)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九)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及体育运动员实行的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组织实施。
    (十)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经费部分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十一)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获得一次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原职务(岗位)工资高定一档的,这次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一级薪级工资;获得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两次及以上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两级薪级工资。
    (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分别低定l、2、3级薪级工资,如降低后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未明确职务的,按低一职务套改并降低3级薪级工资,明确职务后,按明确的职务确定并降低2级薪级工资。在管理岗位受处分转聘为专业技术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受处分转聘到管理岗位的,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后,均要降低相应的薪级数。
    (十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人员,按新聘岗位(职务)在套改的基础上低定3级薪级工资,降低后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按新聘岗位(职务)在套改的基础上低定2级薪级工资,降低后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暂不参加工资套改,待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各级财政负担。省将根据中央转移支付情况对市、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组织实施
    全省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各市、县的实施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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