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管理规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0-20 07:09:28

小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实行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辩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举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课程。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末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末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写出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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