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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高中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全区统一式样的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其他单位验印无效。
第七章 学籍报告
第二十条 各学校必须于每学期正式上课后分三次上报学生回校情况,即开学后第五天、第十五天和第二个月,并将统计表送到教育局普教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变动的各校在第二次上报学生回校统计表时,应同时上报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凡不按时上报学籍报告的,对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将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进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分学年建档,每学年一册,存于学校教务处处,各期末将有关表册发给班主任填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8年9月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凡于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蒙山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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