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9-24 15:55:30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全,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

8.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8.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8.2.1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的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一级)或者重大(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特别重大(一级)或者重大(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B:进程报告

一级和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处置工作组。

三级和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处置工作组。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8.3 应急反应

8.4.1 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好应急反应。

8.4.2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8.4.3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8.4.4 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8.4.5 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指示,启动本校应急预案;

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8.4.6 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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