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的确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11-13 20:32:50

 异体字的处理是研制《规范汉字表》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把《规范汉字表》研制过程中对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和对异体字处理的初步意见作一介绍,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使异体字的处理获得更加圆满的结果。
    本文拟论述如下几个问题:一、异体字的定义问题;二、《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的处理情况;三、《规范汉字表》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收异体字的处理。

一、异体字的定义问题
    (一)异体字定义中存在的矛盾
    “异体字”是上一世纪50年代的汉字整理工作中产生的一个术语。对这个术语,当时没有赋予十分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一般认为它就是传统文字学中的“或体”。我们认为,既然是一个新产生的术语,就有必要赋予它明确的内涵;并且不必与不同时代产生的“或体”的概念完全吻合。
    异体字定义在学术界的主要分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关于“同音同义”
    异体字所涉及的一组字应该有同音同义关系,这是没有疑义的。但何谓“同音同义”,这还是个有歧义的概念。在上一世纪50年代汉字整理工作之初,对异体字的认识是“音同义同而写法不同的字” ①。这是一个很大众化,也很好理解的说法。既然是音“同”,义也“同”,那么在音义方面就不应该有“不同”。但是在“减少字量”的思想指导下,整理工作慢慢偏离了原来对异体字的认识。作为整理异体字成果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异体字”的内涵显然与“同音同义”相左,为了找到一个恰当的说法作为理论支撑,研制者提出了“完全音义相同”“音同而含义有广狭之分”等概念②,此后,学术界又提出了“广义异体字”“狭义异体字”,“严式异体字”“宽式异体字”等说法,继而“广义”“宽式”异体字又被细化为“全同”“正异包孕”“交叉”“异正包孕”四种情况③。
    在为研制《规范汉字表》而召开的异体字问题研讨会上,集中讨论了异体字的定义问题,而其核心就是如何理解“同音同义”。经过专家们的热烈讨论,得出了一致意见,即异体字的定义要采用“严式”的。也就是说,上述“全同异体字”以外的三种情况都不纳入异体字的范畴。
    但是,对于什么是“音义全同”,仍然留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判断两字是否异体关系,必须从来源上搞清楚两个字是否为记录同一字而造;如果不是,那么意味着一开始二者就存在着不同,即使后来功能一致,也不能算异体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分清历时与共时;我们讨论的是现行汉字的异体字问题,因此,只要两个字在从古至今(主要是现代)的实际使用中功能完全相同,就可以认为“音义全同”。
    2.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的关系
    目前流行的对异体字所下的定义中,对其中两个(或几个)字关系的描述大致有如下三种方式:
    ⑴ “异体字就是彼此音义相同而外形不同的字。”(裘锡圭《文字学概要》第205页)根据此定义,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⑵ “异体字指汉字通常写法之外的一种写法,也称或体。”(《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卷》)此定义把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分为“异体字”和“通常写法”,显然有了主次之分。
⑶ “异体字是跟规定的正体字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字。”(《现代汉语词典》) 此定义把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分为“异体字”和“规定的正体字”,显然有了规范与非规范之分。
三种说法,采用哪一个,也是需要定夺的。
(二)分清学术层面与应用层面是解决异体字定义的关键
    《规范汉字表》是一个汉字规范的系统工程,是有时间性的,不可能等到对一切学术问题都解决了再进行。另一方面,《字表》又必须符合科学性的要求。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认为,在研制《字表》时,分清学术层面与应用层面,是处理《字表》涉及的若干问题的一个较好的途径。所谓分清两个层面,就是说当从学术研究和实际应用的不同角度看同一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应该允许保留。解决异体字的问题也应该如此。随着两个层面的分清,上述异体字定义中的两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1.要不要追究字源的问题
    异体字应该是为记录同一个语素而造的不同形体的字。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这一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字表》的任务则是要告诉群众:今天我们写字的时候,用哪一个,不用哪一个。因此,《字表》判断两字是否异体关系,首先应着眼于功能,即在从古至今,特别是今天的使用环境中,两字是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亦即实际上音义完全相同。
    本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有些字尽管在造字时并非为记录同一语素而造,但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功能已完全趋于一致,将其中一字放入《字表》的异体字栏也未尝不可。试举二例:
    罪(辠) 尽管“罪”的本义为捕鱼竹网,但这个意义在文献中已没有什么记载,相反,它已经取代了“辠”的功能(记录“犯法”的意义);而“辠”作为记录“犯法”的字,历代也都有使用。因此《一异表》从规范用字的角度,将“辠”处理为“罪”的异体字,是可行的,《规范汉字表》拟仍之。
    闸(牐) 《广韵•洽韵》:“牐,下牐,闭城门也。”本指城门上控制出入的悬门;《宋史•河渠志四》:“每百里置木牐一,以限水势。”用为水闸。而“闸”的本义并不是水闸。《说文•门部》:“闸,开闭门也。从门,甲声。”今音yā。明清以来才借“闸”为“牐”,表水闸义。裘锡圭先生认为“有可能是一个兼有假借、形借和同义换读等性质的文字借用的特例”④。因两字功能相同,故《一异表》从规范用字的角度,将“牐”处理为“闸”的异体字,是可行的,《规范汉字表》也拟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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