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征文比赛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09-19 12:30:29

一、       征文主题

大家都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       参赛人员

全国各高等院校师生,中专、中职、普通中小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三、       征文要求

(一)            内容

1、             大中小学生可结合学习语文课程的实际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感受、认识,等等;

2、             教师可结合教学实践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理解、感悟。或者叙述发生在身边的、与语言文字有关的故事。等等;

3、             其他参赛者的文章内容与征文主题有关即可。

(二)            格式

文章题目为黑体二号,正文为仿宋三号,用A4纸打印。

(三)其他

征文的体裁不限。诗歌不限字数,其他体裁为千字左右。文章结尾请注明作者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或其他可以联系的信息。

四、       征文办法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为一个赛区,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赛区的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            2010年9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下发通知,部署、组织征文活动。

(三)            比赛共设5个组别,分别是:小学组、中学组、中小学教师组、高校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级在读硕士、博士生)、社会组。

(四)            比赛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和评审费。

(五)            2010年11月1日前,各地市语委办负责将本地市的参赛文章寄至承办单位。

(六)            2010年12月1日前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审。公布竞赛结果,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五、       奖项设置

(一)            本次大赛将评出特等奖100篇。其他征文按组别分设一等奖(参赛人数的10%)、二等奖(参赛人数的25%)、三等奖(参赛人数的45%)。对获奖个人将颁发证书。

(二)            对各组织单位,将根据参赛人数比例、宣传工作等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对获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牌。

(三)            获奖证书、奖牌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办公室和语言文字报社联合颁发,获奖名单将在《语言文字报》网站公布。

(四)            对评选出的100篇特等奖文章,将陆续选登在《语言文字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知识竞赛

方案

 

一、   参赛人员

全国各高等院校师生,中专、中职、普通中小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   竞赛内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的知识。

三、竞赛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为一个赛区,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赛区的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2010年9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下发通知,部署、组织竞赛。

(三)竞赛共设6个组别,分别是:小学组、中学组、中小学教师组、中职组(中等职业学校)、高校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在读硕士、博士生)、社会组。

(四)竞赛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和评审费。参赛者订阅1份《语言文字报》(第506期,10月2日出版)即可参赛,内有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题卡。

(五)2010年10月10日前,各地市语委办负责将本地市的参赛人数上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下发竞赛材料(《语言文字报、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十周年专刊》)

(六)2010年11月10日前,各地市语委办负责本地市竞赛材料的下发、答题卡回收等具体工作,并将答题卡寄回承办单位。

(七)2010年12月20日前,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答卷进行评审。公布竞赛结果,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四、奖项设置

(一)本次大赛将评出特等奖100名,其他按组别分设一等奖(参赛人数的10%)、二等奖(参赛人数的25%)、三等奖(参赛人数的45%)。对获特等奖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颁发证书。

(二)对各组织单位,将根据参赛人数比例、宣传工作等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对获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牌。

(三)获奖证书、奖牌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办公室和语言文字报社联合颁发,获奖名单将在《语言文字报》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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