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11-08 22:06:47

6.测试结束,测试员须对试卷、测试登录表、录音带、卡进行整理。将试卷、磁带(包括未使用的空白卷、带)清点无误后如数装入原试卷袋,准确填写试卷袋上的有关项目,签名后向考点主任或工作人员当面点交。  

六、测试有关要求  

(一)进行普通话测试,所有工作人员(考点主任、巡视、测试员、工作人员)一律佩带由省普通话培测中心统一制作的胸卡。有关表格、材料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测试员、视导员签名,一律要签全名。  

(二)测试员职责  

1.提前进入考场领取试卷、磁带、“测试登录表”,进行测前试录,杜绝空录。  

2.合理调置桌椅方位,面对考场,以便随时掌握考场动态。  

3.严格核实应试人身份后方发给试卷,如应试人身份有疑点,要立即报考点主任处理。序号相连的应试人不发卷号相同的试卷。  

4.测试中一律关闭传呼、手机,不接待任何与组织测试无关的人员。  

5.测试员不佩带胸卡,应试人有权拒考。  

6.试卷、录音磁带和登录表各项内容的填写要规范、准确、完备、统一;题分和总分应分别填写在试卷上和登录表上。  

填写是否规范与认真,纳入测试员履职业绩考核。  

(三)应试人纪律  

1.不得携带工具书、课本入场,在考场内不得相互交谈。  

2.领卷后不得在试题上注音或作其它标注。  

3.应试人有冒名顶替或其它违规作弊行为,取消其参试资格,并通报单位批评。  

4.凭本人身份证参加测试,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在读学生经校方证实后,可以凭有效学生证参测。无有效证件者不予测试。  

七、复审把关  

(一)复审人员  

1.复审人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视导员;二是经视导员推荐、测试站同意的,测评信度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国家级或省级测评员;  

2.复审人员相对固定,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复审的方式及要求  

1.复审工作由省普通话培测中心和测试站逐级把关进行。省培测中心主要进行一级乙等的认定复审、一级甲等的上报审核和二级及其以下的认可复审;测试站主要进行二级及其以下的认定复审和一级的上报初审。   

2.复审采取“测前集体试评”、“考场指导监听”和“测后抽查复听”等多种形式。  

(1)“测前集体试评”即在测试当天的开始或前一天的适当时间,集中测试员集体试评数人,以取得相对统一的标准。“测前集体试评”是测试站测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2)“考场指导监听”即在测试过程当中,视导员深入测试室进行指导监听。对测试中所出现的问题,较为简单的当场予以指导,较为复杂的测试后开展研讨。凡测试达五个考场以上(含五个),测试站应配置专门视导员负责该项工作。每次“考场指导监听”,视导员要填写《云南省视导员考场巡视记录表》(见附表)。表格填写情况,即为视导员的工作业绩和测试员测试质量评估依据。   

规模测试期间,省普通话培测中心须派员赴各测试站巡视指导。  

(3)“测后抽查复听”即在测试结束后对初试成绩进行复审,须由两名复审人员同时进行。主要审听朗读、说话,抽听部分字、词,一般不再全听。复审重点为信度较低的考场和两名测试员评判出现等级差异的成绩。复审比例视测试信度酌情定度:信度较高的考场一般复听5%至10%,信度较低增至30%,测试信度太低可复听至50%;测试信度高的考场,或经视导员“考场指导监听”平衡协调过的考场,原则上可不再复审。每次“测后抽查复听”,复审人员须认真填写《云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记录表》(见附表)。  

(4)省普通话培测中心除常规要求的对未取得二级及其以下认定权的测试站进行5%的抽查复听外,还将不定期、不定比例地对测试站进行临时“测后抽查复听”。  

3.各种复审方式均须由测试机构组织实施,视导员主持进行,任何个人复审行为均为无效复审。   

八、材料上报  

(一)测试结束后,测试站要及时报送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材料; 同时报送复审所需的录音磁带和评判试卷,供省普通话培测中心进行成绩复审认定。另外还须上报“测试成绩表”原始评判复印件供省培测中心备案。  

(二)经省普通话培测中心授权可以认定二级及其以下成绩的测试站,只送审一级考生的音档材料;未经省普通话培测中心授权认定二级及其以下成绩的,除一级外加送测试总量的5%的音档材料。  

(三)送审的一级考生的音档除磁带、试卷外,须另行集中造册:一级乙等者,要注明参测时间、考场、序号和初评成绩;一级甲等者,须按国家要求填报有关表格,由省培测中心送交国家培测中心复审。  

(四)上报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清楚、欠规范的,省语委办、省普通话培测中心不予接受,返回原测试站整改后重新上报。  

九、证书管理  

(一)省语委办管理、颁发测试《等级证书》,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制作。各测试站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证书领购计划数报省语委办。领购证书时到,凭省教育厅财务室出具的缴纳证书工本费凭证,到省语委办领取证书。  

填证费由省语委办根据省培测中心提供的实测量返回各测试站。  

(二)证书一律采用电脑打印,内容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编号,测试时间、分数、等级及填证时间。证书照片采用半寸彩色证件照。  

(三)各测试站从测试到证书发放,原则上应在45天内完成。  

(四)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等级证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无效。  

(五)证书遗失,在五年内持证人可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向省语委办提出补发证书书面申请,经省语委办核实后交测试中心办理。补发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十、验印  

(一)省普通话培测中心认定成绩,经省语委办审核证书内容(包括编号是否正确、初评成绩、复查情况等)无误签字认可后,即通过省培测中心考务管理系统启动“准许”程序,由测试站就地完成证书打印工作。完毕送省审验盖印。  

为方便测试站工作,减少往返次数,自2005年开始,省普通话培测中心将适时派员前往各州市测试站就地验印。  

(二)等级证书成绩页套省语委办公室的红色印章,应试人照片压盖省普通话培测中心钢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证。  

(三)一级甲等证书经省培测中心复审认定后,报国家复审合格,加盖国家培测中心印章。  

十一、档案保存  

应试人成绩表长期保存;  

应试人试卷及其录音磁带原则上保存1年以上;应试人的数码录音音档和录音光盘长期保存。  

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资料长期保存。  

十二、其它  

(一)本规程与执行国家普通话测试收费新标准时一同执行。  

(二)是否按本规程进行操作,将作为省语委办、省培测中心考核评估测试站和测试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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