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中心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9-16 22:09:08

为了有效地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州、县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1、服从门卫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检查。各类物品进出校门,要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门卫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出校。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为保障校园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乘车进入校园必须自觉接受管理,违者,学校给予50元以内罚款。工作时间内(星期日12时至星期五12时)校内禁止车辆通行(包括自行车),特殊情况许可通行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违者将给予100元以内罚款,造成责任事故的,学校报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3、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包括会场、体育场、礼堂、食堂、课堂、办公场所等)的秩序,服从管理。凡出入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道德,防止发生拥挤伤人等事故。违者,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报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4、严禁在校园内吵架骂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盗窃公私财物。违者,学校会同当地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人采用写大、小字报、集会演讲等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校园秩序。违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教职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科,并协助调查处理。

    7、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报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学校保卫科将根据其要求尽力配合。一般纠纷由学校保卫科调解处理。

    8、严格禁止一切不安全行为。不准逞强斗殴,故意伤人;不准在寝室生火、室外玩火;不准乱动各种电器设备,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不准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带进公共场所;不准爬越攀登危险地方,不准擅自下河、钻山洞;不准在校内抛掷砖头瓦块等物品,不准打汽枪、放弹弓,放鞭炮;不准在校园内特别是在楼梯走廊内追逐打闹、拥挤,不准在楼梯扶手上溜滑、玩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有教职工必须及时参加抢险,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号召学生参加抢险。

9、节假日全体师生必须按规定锁好或关好各室门窗,注意熄火、断电、关水。

10、安全保卫人员(包括假期护校人员)要爱岗敬业,尽力保护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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