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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位的收费,由开办机构商所服务区域的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位的收费,由开办机构商所服务区域的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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