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评价、体育科学业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批准体育科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补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毕业会考的补考,达到了毕业标准后,学校可以为其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者;
2、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者。
第二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
1、因伤病需长期(三个月以上)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具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监护人签署意见,交验有关单位证明,报学校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续办申请休学手续,并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连同第一次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者,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及时凭休学证书和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七、转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的主管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转学学生的学籍号由转入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重新调整。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异地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的证明,及原地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先自行联系相对应的转入学校,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转入学校主管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入学。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应准予转学。
高三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能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并名单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无其他特殊原因,在1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者;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者;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如有特殊情况要求继续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研究,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退学者,学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学生退学后,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下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先告知补处分学生,由校长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开除违纪学生学籍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提出报告,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定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巳改正错误的,经师生评议,由学校通报撤销处分;如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率三十九第 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在一学期内,经师生评议,确巳改正错误,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不改正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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