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关于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考场不正之风的规定
7、 对考场违纪情况,本已填入《考场报告单》,后经人说情又作涂改;
8、 非主监考人员(其他考务工作人员),未经考点主任或上派巡视员允许,在考场外走动、逗留,甚至进入某考场内;
9、 无监考任务的教职工,受人之托,向主监考老师递条子、拉关系、求照顾。
五、 对违纪现象的处理:
1、 在第四款列举的9种情况中,如果具备1-3条其中1条,当即取消监考资格,且三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
2、 如果具备4-9条其中1条,当即取消监考资格,三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三年内停发效益工资,三年内不晋职,当年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 如果具备4-9条其中2条,或多条并存,除当即取消监考资格外,五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五年内停发效益工资,五年内不晋职,且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4、 个人违纪,造成严重后果,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批评、处分外,学校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 以上四条,适用于在编教师、外聘教师、工人、中层干部、校级领导。均计入量化积分。
六、考风考纪问题牵涉面广,意义重大。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试风气,是严把人才出口关的关键。作为基层教育部门,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各种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考生的违纪、舞弊事件要敢抓敢管;对考务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现象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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