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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七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条 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点名批评、填写违纪单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无故旷课一天的,批评教育;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的,点名批评、填写违纪单;无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进入校园的,给予警告处分;动用凶器伤害同学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纠集校内外人员无事生非,欺负打骂同学,威胁强索钱物,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外偷窃、诈骗、搜取钱物、聚众斗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校园设施,污损校园环境,侵害师生权益的,视情节给予点名批评、填写违纪单或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 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聚众抽烟或酗酒的,给予点名批评、填写违纪单。
第十四条 与校外有非正常联络,参与非正常的社会活动,或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点名批评、填写违纪单或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由于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附则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政教处提出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长批准后公布、登记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并且不影响他们入团或“评优”。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室,自2006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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