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2-14 17:13:07

一、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

    甲、良好表现

    1.文明礼貌。对他人有基本的礼仪习惯;与同学友好相处;虚心对待师长的教导;尊敬长辈,体贴家人,关心邻里,乐于帮助他人。

    2.正直守信。不作弊;不说假话,不欺骗他人;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敢于对错误言行提出批评。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和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安全规定等);遵守网络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4.有社会责任感。经常听看新闻报道,关心国家大事和社会问题;珍惜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乐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爱护公物,爱护环境,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

    5.热爱劳动。认真完成各种劳动任务;主动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尊重并爱护他人的劳动成果。

    6.自尊自律。正视国情,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尊重生命,乐观,自信,向上;不吸烟、喝酒,拒绝毒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言行文明,不打架、骂人,说话不带脏字,符合中学生行为规范;知错能改。

    乙、不良表现

    1.有顶撞、威胁、辱骂师长、打架、斗殴行为。

    2.有作弊行为,且教育未改。

    3.生活不朴实,乱花钱讲攀比,在学校或家中逃避劳动任务,或者劳动任务经常完成不好,且教育未改。

    4.经常出入青少年不宜的场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5.经常有抽烟、赌博的不良行为,恶意损坏公物。

    6.经常有损害环境卫生和绿化行为。

    7.经常违反其他校规校纪,且教育未改。

    8.未经他人允许私自拿别人的钱物据为己有,或者强行向他人索取钱物。

    9.学生在校外做其他有损于学生和学校形象的事情。

    10.有严重违法犯罪,被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评价标准

    A等:基本上达到目标要求,且未出现不良表现。

    B等:有乙1-6项中任何一种表现,且未出现7-10项中的任何一种表现。

    C等:有乙1-7项中任何二至三种表现,或8-9项中的任何一种表现,且无第10种表现。

    D等:有乙类1-9项中五种(含五种)以上表现,或有第10种表现。

 

二、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

    甲、良好表现

    1.有积极的学习兴趣;能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能努力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2.学习习惯良好;能不断地学习并改善学习方法。

    3.积极参与探究性的学习活动;肯动脑、动口、动手;善于独立思考;善于发现并提出问题,解决学习中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

    4.能运用所学知识和适当工具,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5.积极参加各类综合实践活动,完成要求的工作日;有学习成果。

    6.学习效果好。各学科(含非统一考试)学业成绩一贯在优良(B等)以上。

    乙、不良表现

    1.有较重的厌学情绪;经常不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2.学习习惯较差;经常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抄袭作业;偏科现象较严重。

    3.学习中懒于思考;很少主动提出问题或发表自己的看法或不同意见。

    4.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学习和生活中实践问题的能力或者实验操作能力差。

    5.逃避各类综合实践活动或不能完成综合实践活动的学习任务。

    6.学习效果不好。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学科(含非统一考试的学科)学业成绩一般不能合格。

    评价标准

    A等:基本上达到目标要求,且未出现不良表现。

    B等:有乙1-3项中的任何一种表现,且未出现4-6项中任何一种表现。

    C等:在乙类1-5项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表现,或一般不能合格的学业成绩达三科。

    D等:学业成绩一般不能合格的达四科(含四科)以上。

 

三、交流与合作

    甲、良好表现

    1.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团队意识,积极为集体活动出主意、想办法;遵守集体规则。

    2.在集体中,能正常与人交往,能与他人合作,能尊重他人的意见或建议,乐于帮助同伴解决合作学习中的实际问题;善于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3.乐于与他人交流;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不断学习良好的交流方式,交流效果好。

    4.保持良好的竞争心态,能欣赏他人的成功,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

    5.主动理解他人,善于正确处理合作交流中的各种矛盾。

    乙、不良表现

    1.没正当理由地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愿承担集体任务和责任。

    2.不能正确地进行异性交往。

    3.在集体中不善于与人合作,喜欢以自我为中心或不愿与人交流。

    4.交流中态度任性、喜欢指责、抱怨或挖苦别人,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给别人取侮辱性绰号,讥笑、讽刺别人。

    5.不愿与别人分享自己的经验或成果,不帮助别人,或主动将自己的作业给别人抄。

    评价标准

    A等:基本上达到目标要求,且未出现不良表现。

    B等:有乙类中任何一种表现。

  C等:有乙类中2-4种表现。

    D等:有乙类中五种表现。

 

四、运动与健康

    甲、良好表现

    1.认真做好两操,体育课中能完成体育教学任务。

    2.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或有某一方面的体育特长。

    3.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健康生活方式。4.自尊自信,善于悦纳自我,能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

    5.精神状态良好,能正常参加各种学习、劳动和体育活动。

    6.身体素质测查和体育成绩均为B等以上。

    乙、不良表现

    1.经常逃避两操或体育课;或者体育课中不能完成老师要求的教学任务,且教育未改。

    2.消极对待校内体育活动,或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和体育活动(除残疾生外)。

    3.个人卫生习惯差(随地吐痰、乱丢纸屑)。

    4.不能按时作息,经常不按时回家。

    5.不能控制和调节自己的不良情绪。

    6.身体素质测查或体育成绩不合格(以中考体育为依据)。

    评价标准

    A等:基本上达到目标要求,且未出现不良表现。

    B等:有乙类1-5项中任何一种表现且无第6项表现。

    C等:有乙类1-5项中任何两至四种表现,且无第6项表现。

    D等:有乙1-5项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表现,或有第6项表现。

 

五、审美与表现

    甲、良好表现

    1.认真上好艺术(或音乐、美术)课,能从不会到会,学会欣赏艺术,考查成绩B等以上。

    2.喜爱、欣赏进步的、有教育意义的文学、艺术作品。

    3.有正确的鉴别选择能力,欣赏社会上和身边的好人好事;仪表整洁、言行举止端庄符合中学生的年龄特征。

    4.积极参加各类健康的艺术活动,或者有某一方面的艺术特长。

    5.能表现自己的艺术爱好。

    乙、不良表现

    1.不能完成艺术(音乐、美术)课的学习任务,或艺术(音乐、美术)课考查成绩不合格。

    2.经常不参加班、校内组织的艺术活动。

    3.穿着打扮不符合中学生身份,且教育未改。

    4.经常看、传不健康的书籍和音像、网络资料。

    评价标准

    A等:基本上达到目标要求1-5项,且未出现不良表现。

    B等:有乙1-3项中任何一种表现,且无第4项表现。

    C等:有乙1-3项中任何两种表现,且无第4项表现。

    D等:有乙1-3项中三种表现,或有乙中第4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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