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坚持先持证(有效合格健康证明)后上岗的原则。并每年复检一次。
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凡食品、饮食业人员有发烧、咽喉肿痛、咳嗽、腹泻、呕吐、手部创伤和皮肤感染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治愈后方可上岗。
4、 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卫生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会的食品卫生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班,并进行卫生知识考试,对卫生知识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进行培训,补考不合格者要调出食品生产经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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