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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学生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全校各类学生组织统一名称,归校团委管理。
第二条 学生组织机构分团组织系统、学生会系统。其设置如下:
团组织机构:校团委——年段团总支——班级团支部,机构内设置组织部、宣传部、学习部、实践部、网络科技部等职能部门。
学生会机构:校学生会——年段学生分会——班委会,机构内设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社团部、保卫部等职能部门。
学生干部设置
第三条 校团委设学生团委委员若干,包括: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实践部部长、网络科技部部长和年段团总支书记。
年段团总支设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等。
班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四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成员若干(原则上为各学生分会主席),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年段学生分会设主席、副主席,各部设部长、副部长。
各班可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劳动委员、文艺委员等。
为减轻学生负担,校、年级学生会组织、团组织和各班的主要干部一般不兼职。
优秀学生干部严格按照规定的学生干部职数的比例进行评选。
学生干部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二) 在学习、生活、工作中严于律己,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和热情。
(三)学习认真,刻苦钻研,有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踏实,责任心强,有开拓进取的精神;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五)仪表端庄大方,举止文明,待人有礼貌。
学生干部推选与竞聘
第六条 推选和竞聘
校学生会一般两年换届一次,团支部、班委会每学期换届一次。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学生干部侯选人可采用推选和竞聘的方式产生,侯选人应具有先进性、群众性、代表性。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的换届中,要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可以实施学生干部轮换制。
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成立临时班委会、团支部。其人员可以由班主任协同任课教师商议指定,一学期后,以推选和竞聘方式产生。
第七条 任职
1、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在两年一届的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上以竞选方式产生,经校团委审查、公示后,报学校党政批准任命。年段学生分会、团总支干部经年段推选和竞聘产生后报校团委备查。
2、学生干部经任命确定后,如需增补、调整、免职等,都需经同级管理部门同意并上报团委。
3、团委、学生会每年在新生中选拔后备干部若干名,经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年段推荐后,校团委组织考核公示并宣布。后备干部经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后正式任职。
第八条 辞职及免职
1、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出现功课补考者可辞职。
2、不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受到学校各类处分者,应予免职。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者,应解除职务。
4、团委、学生会建立学生干部个人档案,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职。
学生干部培养
第九条 学生干部均应该自觉接受学校各种形式的培训。全校性培训由德育处、团委会组织。各年段也可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训。
第十条 团委定期印发有关学习资料,供学生干部学习,以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利用假期组织部分学生干部进行参观、考察、劳动,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团委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