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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核与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激励教师忠于职守,积极进取、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依据《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晋升、评定职称、奖惩和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师,包括代课教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
第五条 政治思想指教师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修养等。即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业务水平指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即是否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否具有教育教学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能力;是否掌握和了解所任学科教育教学发展的动态。
第七条 工作态度指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教育教学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对教学业务是否勤于探索钻研并精益求精。
第八条 工作效果指教师的工作实效和贡献。教师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是否作出贡献。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九条 客观性原则。考核要以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情况为考核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各种量化指标为凭证,坚持实事求是。
第十条 公正性原则。考核教师在一视同仁,不偏不椅,坚持同一标准,不能有亲有疏,宽严不一。
第十一条 准确性原则。考核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根据每位教师的具体情况,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防止千人一面。考核工作不走过场。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教师考核是学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处、政教处、实习就业处、教研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不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30%。
第十三条 教师考核前,被考核教师要进行自我总结,将年度的成绩和有待改进和的地方写成述职报告,交学校考核小组。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通过学生座谈、学生问卷调查、教师问卷调查、评议会等形式了解教师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座谈会主要考察本班级教师情况,学生代表按学号任意抽调,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20%,学生问卷以班为单位进行,教师问卷在级组和科组教师中进行。
第十六条 教师考核结果分四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小组将各方面考核情况汇总后,做出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要与教师本人见面,并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教师对其考核结论认为严重失实时,可以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教师考核工作在学年结束之前进行。
第五章 教师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师聘任合同期满决定是否续聘或晋升职务时,要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和申报高一级职称。对不合格的可解聘或高职低聘。解聘教师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收回聘书,由学校安排其他工作或限期另谋职业。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确认,对特别优秀、成绩特别显著的教师,每年选送部分教师代表进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校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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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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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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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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