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例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苏州市“三项规定”,搞有偿家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不再担任该学科教学工作的;
4.放松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对教学研究与改革缺乏热情,不能继续履行规定职责和义务的。
撤销命名由有关科室会同学校提出,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发文公布。
第六条 有关业务科室和学校要爱护、关心已经命名的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和全市学科教学教改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并积极在青年教师中发现、培养新人,使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队伍不断壮大。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常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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