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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验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教师年度考核“优”级指标评定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年度考核”表中未能体现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其它工作完成情况,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按照《实验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凡年度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优”级评定范围。
二、中级职务教师,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得“优”,其它条件具备,当年急需评高一级职务者可优先。
三、初级职务教师,原则上五年内不重复得“优”,其它条件具备,当年急需评高一级职务且无“优”者可优先。
四、由校支部、行政、工会组成综合考核组,对入围的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方法如下:
1、“综合评价”分为3分,考核组以0.2分的差值给入围者打分,不打重复分,取平均分计。
2、入围者“年度考核”分+“综合评价”分=“综合考核”分。
3、属于(二)、(三)项教师,不参加综合评价。
4、根据各级“优”级指标数,按综合考核分从高到低评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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