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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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一等奖。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类增加2篇(部)、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获前3名。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课堂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150学时套入本条件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的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一等奖。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类增加2篇(部)、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获前3名。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课堂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150学时套入本条件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的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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