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户外体育锻炼,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坚持户外活动、间操、早操,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培养体育素质。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措施到位,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安全联防制度,加强与当地公安、社区、家长联系,保证幼儿园周边良好社会环境;实行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措施落实到人、到岗;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有寄宿生的幼儿园,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幼儿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幼儿园外来人员入园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入园。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幼儿园。
第三十二条 加强幼儿园班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驾驶员和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认定和检验,严格交接班制度及儿童接送制度;幼儿园组织的集体外出参观、郊游等活动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危机时刻的自救、逃生能力。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以及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幼儿了解基本的避险、逃生和自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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