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四中学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二)处罚
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命令,拒不承担灾害应急任务的;
2、贪污、挪用、盗窃灾害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3、不及时掌握灾情、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4、在灾害发生期间哄抢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的;
5、阻碍救灾人员开展救灾工作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7、散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
8、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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