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广西招生考试院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发布时间:2009-06-08 18:48:14

1. 选择考试科目。 

  我区 2009 年高考科目设置为“ 3+ 小综合”方案。因此,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3+ 文科综合”或者“ 3+ 理科综合”,但二者不能兼报。 

2.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 1 ) 户口证明材料。 

①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②符 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 3 年;二是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②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 3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①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3.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 )我区在高等学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9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前 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4 月 15 日 ,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五)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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