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十七)同 时符合本条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款有关情况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十八)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 8 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 5 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十六)款第 1 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 10 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十九)凡符合本条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款有关情况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中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十六)款的第 4 、 5 项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二十)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十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各民族的录取比例,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应占 65 — 70% 。
(二十二) 2009 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 5 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二十三)定向生招生。
1. 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 生源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 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 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 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十四)少数民族预科班。
1. 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生;( 2 )农业户口;( 3 ) 50 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 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同批分数线下 80 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
(二十五)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 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 上公布)。 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等学校自荐。被高等学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必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二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等学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 十六)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
(二十七)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并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等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 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 送被录取考生。如是民办高等学校,还应连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提供的录 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 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迟报到。高等学校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地所在(县、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十八)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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