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十)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 10 所香港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一)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 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 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 2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
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 〕 28 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 2001 〕 1 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本条款 1 、 3 、 4 、 5 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 2009 年(含 2007 年、 2008 年。其中 2007 年和 2008 年已分别在当年公示)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 www.chsi.com.cn )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6.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 6 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十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四)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其中 2007 年和 2008 年分别在当年进行了公示)者,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五)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且不得超过 20 分。
1. 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 5 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 10 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 12 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 3 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 2 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 33 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10 分;
除上述 50 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7 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5 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 10 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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