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实验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2、履职考核。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法定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结果、考勤、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师专业发展、教学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其中教辅、后勤员工的履职考核按各个工作岗位年初确定的工作职责内容,在年度考核结果、考勤、岗位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考核等次
教职工绩效考核坚持民主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考核教职工工作实绩,综合考核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责任心。考核结果侧重教师年度考核分数和考勤记录,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共四个等次。
2009年考核等次的确定: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确定为:一等。
除一等、三等、四等外,其他教职工确定为:二等。
符合政策办理手续的内养人员和借调到教育系统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四等。①师德考核、道德考评不合格者。②非法上访、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者。③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法违规定行为者。④在安全责任事故中负直接责任者。⑤一学期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或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者。⑥脱产进修者。。⑦因工作失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⑧解除聘用合同、在编不在岗、停发工资者。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考核领导小组每月进行考核,师德表现良好,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社会、家长、师生满意率高,逐月进行发放。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自动离岗15天及以上人员从离岗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长期病休2个月以上人员,从第3个月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其中,2009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西政办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