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关于学生安全问题的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6-23 14:51:51

     为了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第一章 上学、放学安全  
第一条 为保证走读学生按时、安全到校,走读学生上学应掌握好时间,留有一定的余地,避免为赶时间而发生意外。放学后,除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外,要按时回家,不要滞留学校。参加集体活动的,完成任务和活动结束后及时离校回家。  
第二条 走读学生上学、回家应靠右行走。横穿马路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自觉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走人行横道。不允许在人行道和马路上追逐打闹。  
第三条 走读学生骑自行车上学、回家,必须靠右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骑飞车、闯红灯、骑在车上聊天、成群结队,旁若无人。  
第四条 走读学生坐公交车上学、回家,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防止因上下车拥挤而发生意外。  
第五条 学生不得中途离校,凡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校的,要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签署意见,交门卫和宿管员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 学生不得旷课,有病有事需提前按规定向班主任请假;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提前请假的,要请家长到学校给班主任请假或电话与班主任及时联系。  
第七条 走读学生晚自习后回家要特别注意人身安全,原则上要求家长接送。  
第八条 住校学生周末往返学校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在中途逗留。   


                                 第二章  课堂安全  
第九条 学生必须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任课老师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缺课;除身体不适外,不得要求中途离开课堂。  
第十一条 学生上体育课,必须在老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在老师指定的范围,严格按老师要求的内容、程序、规范及注意事项进行活动。不得攀爬围墙、翻越栏杆,不得做危险动作,不得乱打乱闹。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运动或某项运动的学生,应由家长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说明原因免予运动;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学生,重病重伤者经班主任批准后方可留在教室。  
第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必须严格遵守老师提出的实验要求、操作程序、注意事项,不得乱动实验室的药品、器具,不得私自将药品、器具等带出实验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习课纪律,不得争吵、打闹,随意离座位、出教室。不得在教室烤火。   


                                第三章  课间、午休、课外活动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课间和放学上下楼梯一律靠右行,要互相礼让,不得在楼梯上推搡打闹。不准在教室、走廊、校园里大喊大叫、追逐打闹,不得跳摸灯具、屋顶、攀爬阳台围栏、将身体探出窗外或围栏外,不得做危险动作。 
第十五条 午休时间,住校学生应回宿舍休息。走读学生留校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过班主任批准。在校学生12:20-14:00期间必须停止一切体育活动。不得在教室和校园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要服从值周领导和老师的管理,服从班干部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课外活动,学生必须在组织者指定的地点按时参加,服从组织者的管理,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集体外出活动。校外集体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在有关老师的带领下方可进行。严禁学生下河塘洗澡和去网吧。  
                                第四章  大型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大型集会,各班学生应提前下楼,按规定的地点就位,下楼严禁拥挤推搡;集会结束后,要服从指挥,有秩序退场、上楼。不得在楼梯内拥挤。  
第十九条 学校运动会、艺术节等大型活动,学生不得无故缺勤或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参加有关活动时学生要注意自身安全。为减轻损失,提倡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五章  寄宿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校的所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严禁在校外租房住。  
第二十一条 住校学生按政教处的要求出入公寓。寄宿生不得将任何非住校人员带入宿舍,不得进入异性同学的公寓。不得在宿舍里私接电源、用电炉子、抽烟、点蜡烛等。外出时随手锁门,就寝时关好门窗。安全妥善地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不得在宿舍存放数额较大的现金。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体谅,要用正确的态度、正确的方法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不允许欺负同学。不得在宿舍内烤火。  
第二十二条 住校学生必须按时上晚自习。因病需在宿舍休息的学生,要提前给班主任请假,并由班主任批准,签字后交宿管员备案;因突发疾病需休息者,需到校医务室诊断后,由医务室批准,签字后交宿管员备案,较严重者,由值班教师及班主任直接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三条 住校学生必须在晚9:30前回宿舍,不得在校内其他地方逗留。住校学生因特殊原因晚自习后需回家必须提前向班主任、宿舍管理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批准后方可回家。走读生晚自习后要及时离校,不得在校内逗留。 

  
                                第六章  其它  

[1] [2]  下一页

Tags:

作者:教育文稿网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