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学生奖惩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14 21:43:57

一中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条  奖励学生,使受奖学生得到鼓舞,并在学生中树立榜样,教育全体学生,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  奖励学生除口头表扬以外,分以下几种形式:

1、通报表扬:凡做了较为突出的好事,如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尚未达到记功条件者予以通报表扬。通报表扬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

2、记功嘉奖:凡有突出好事,为学校争得荣誉,为社会做出贡献,影响较大者,可根据情况分别记丙等功、乙等功、甲等功。记功嘉奖要公示,并告知所在单位、向家长报喜。

3、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凡思想品德好、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各科成绩优良,可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其中突出者作为县以上“三好学生”推荐对象。

4、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凡属校团委会、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的干部、思想品德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及格(包括体育),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突出者作为县以上优干推荐对象。

5、单项奖励:在各种活动中(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学科竞赛,共他由学校或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及文化考试(包括集体)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由活动主管部门给予等级不同的奖励,学校予以审查认定。

第三条  以上奖励均应装入学生档案,作为评价学生及保送升入上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进行恰如其分的处分,目的是教育本人,警戒其他学生,促进后进生的转化。

第五条  处分共分以下六种: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①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止不听者;

②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③连续旷课3天以下,累计旷课达20节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受到警告处分后仍未改正,继续犯同类错误或其他错误者;

②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教育不改者;

③不接受教育,对抗要挟师长,影响较坏者;

④有轻微偷摸行为者;

⑤打架骂人,吸烟喝酒,教育不听者;

⑥进“二室”、“三厅”,教育不听者;

⑦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⑧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⑨连续旷课4天,累计旷课24节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严重警告之后仍无悔心,重犯同类错误或新的错误者;

②进“两室”、“三厅”情节严重者;

③盗窃行为,情节严重者;

④打架斗殴,使他人受伤者;

⑤中考、末考、上级统考中舞弊,情节严重者;

⑥连续旷课5天,累计旷课30节者。

4、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大过处分:

①受记过处分以后仍无悔改,重犯同类错误者或其他错误者;

②公开侮辱教师、殴打或指使他人殴打教师、纠集社会人员进校打架闹事者;

③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者;

④偷盗、敲诈他人财产情节恶劣者;

⑤看黄色书刊或使之流传,影响较坏者;

⑥连续旷课一周,累计旷课36节者;

5、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①受记大过处分之后仍无悔改,重犯同类错误或其他错误;

②多次偷盗敲诈,屡教不改者;

③为首斗殴,后果严重者;

④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者;

⑤连续旷课8天,累计旷课50节者;

6、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作开除学籍处分:

①在留校察看期内重犯错误者;

②偷盗、赌博、敲诈、斗殴等行为十分严重,屡教不改者;

③破坏社会治安,触犯国家法律者;

④有流氓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

⑤连续旷课10天,累计旷课60节者;

第六条  凡受处分学生的材料,由班主任及有关处室提供,填写登记表。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审核批准,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校务会或主管人员审核批准,装入受处分学生档案,函寄学生家长,必要时告知学生所在单位。开除学籍的处分报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警告处分1个月,严重警告后两个月,记过处分后半个学期,记大过处分后一学期,留校察看一年以内)能认知错误,有悔改表现,进步显著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写出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形成文字发至相应的个人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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