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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内蒙教普字(1992)20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入学和学籍的取得。
1、凡按市、区教育局招生规定录取的初中和高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填写有关表册,既取得我校初中或高中学籍。
2、凡我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注册、交纳学杂费。(本校教职工子女凭校长办公室证明可免交学费)因故不能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家长应持书面假条或有关部门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3、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如家长不按时送学生入学而造成辍学时,学校在一周内说服动员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或复学,说服无效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三、转学和休学。
1、转学:转学只适用于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持所需证件可办理转学手续。
=>随父母户口迁入学校管片内;
=>因父母死、伤残、离异、出国等原因,其户口已迁入包头市第一中学其他监护人所在地学校管片内。
办理转学的具体规定如下:
=>对要求转学的学生一般不进行文化测试,与原年级相衔接予以编班。学制不同的按实际程度编班。
=>毕业年度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受理学生转学,特殊情况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2、休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由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在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达一个半月以上,不能继续跟班学习的学生,学校可准予休学;患有传染疾病的学生,学校令其休学。
=>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按学年计算。
=>学生休学期满时,应予开学前申请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仍沿用原有的学籍表,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及原因。
四、缓学、免学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学校批准,准予缓学或免学。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然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