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4 09:0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州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的综合效益,使竞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举办全州中小学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活跃学生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延边州中小学体育竞赛是指全州小学、初中、高中范围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竞赛。

第四条 全州中小学综合体育竞赛每三年举办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全州中小学生单项体育竞赛每年举办一至二次。

        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五条 全州中小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要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确定,每届综合性体育竞赛所设项目不宜过多。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州中小学生体育竞赛主要设置田径、速滑、短道速滑、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跆拳道、民族项目等。各县(市)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承办综合性或单项比赛。州级单项协会也可选择易于普及的体育项目(拳击、武术、游泳、象棋、围棋、网球等),报州教育局、州体育局审核批准后,承办单项体育比赛。

   第六条 申办全州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承办全州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要向主办单位递交申办报告。

2、承办单位要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满足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他条件,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食宿等条件,保证比赛期间的安全。

3、要有一定的经费和物质保证,确保体育竞赛顺利进行。

4、要遵守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比赛、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核。

  第八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

第十条 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职责如下: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接受参赛队报名,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裁判员学习和实习,召开赛前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组织委员会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还要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一条 运动队(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州教育局、州体育局注册备案(对运动员的指纹进行备案),并符合《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小学组运动员为一至六年级,并符合小学阶段学生年龄(7至13周岁)。初中组运动员为初一至三年级,并符合初中阶段学生年龄(13至16周岁)。高中组运动员为高一至三年级,并符合高中阶段学生年龄(16至18周岁)。

第十二条 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报到时要交验学生证或学籍卡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如违反规定,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担任副裁判长以上人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手册》,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五条  裁判员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临场工作时必须佩裁级别标志。

第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送交主办单位。

第十七条 裁判员的旅费、比赛期间的食宿费、酬金等由主办单位负担。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十八条 比赛运动队(员)的资格审查及违纪问题的处理依据为《竞赛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赛会组委会做出的关于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资格问题和违纪现象的警告、罚款、停赛通报或取消资格等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决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参赛队有举报和申诉权。如对其他参赛队、运动员有疑义需要举报或申诉,要以县(市)教育局、文体局的名义,经领队核准签字后,向主办单位提出详实举证材料,并上缴一定数额(200元/每人)的举报申诉费后,在比赛前召开的技术会上报组委会有关部门,逾期不予受理。比赛期间只受理冒名顶替、以假充真的举报并进行处理。

第七章  比赛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比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按规定提出所需经费预算,由主办单位核拔。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第二十二条 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指定专人管理,健全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延边州教育局、延边州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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