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4 09:07: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边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以下简称竞技体育重点校)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我州学校业余训练水平,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是指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培养青少年体育专项运动技能,具有竞技体育项目为重点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和体育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其主要任务是为我州竞技体育培养和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社会体育骨干。
第四条  州体育局和州教育局对竞技体育重点校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 命名和评估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符合竞技体育重点校基本条件的中小学可申办竞技体育重点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体育、教育部门审核,上报州体育局和州教育局批准命名。
第六条 申办竞技体育重点校基本条件
(一)重视学校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必须具备与所设置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地、器材和教练员。
(三)学校有运动代表队,保证业余训练经费、训练时间和训练质量。
第七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评估实行基础分值100分加分制,基础分数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基础分数达到70分以上为及格;基础分数达到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及格。州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八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实行学年度招生制。经考核合格以上学校,每年八月份进行招生,州体育局和州教育局统一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小学和初中在本县(市)内可以跨学区招生。竞技体育重点校学生实行注册管理。
第九条  州体育局和教育局对竞技体育重点校毕业生进行综合测试,合格者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学生小学毕业时,不受学区限制,可优先升入对口项目重点校,也可以选择其它学校;初中升高中时,中招体育考试免考,按满分计入总分,录取时降低分数(具体降分幅度以每年州教育局中招文件为准)。

第四章 训练和竞赛
  第十一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要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二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确保每天90分钟以上训练时间。
  第十三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要积极参加比赛,通过竞赛推动青少年儿童训练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学生可以代表原输送学校参加县(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学生在训练和比赛中的伤害事故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练员
  第十六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教练员必须遵守《教练员守则》。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聘任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教练员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合格者续聘并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聘请或调入教练员,县(市)教育局要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竞技体育重点校根据学校体育训练的实际,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州、县(市)体育和教育部门对竞技体育重点校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经费补助。
竞技体育重点校训练所需器材由州体育和教育部门负责配备。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训练补助费和服装补助要按照《吉林省体育教师运动服装供应标准和课余训练比赛补助的规定》(吉教体字【2002】24号)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州体育和教育部门每年依据《延边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目标管理评分细则》评估结果,对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学校,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代表州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取得成绩的学校、队员及教练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州体育和州教育部门依据《延边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目标管理评分细则》评估结果,对评定为不及格学校勒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学员注册、年度考核、审核升学资格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据,假证明,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延边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基地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州体育局和州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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