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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1、总务处保管员要认真做好校产、校具及采购物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2、新添置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发票验收登记入库后方可领用。
3、学校各级各类固定资产均实行每学年清点一次制度。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重要电器产品按三倍价格赔偿;固定资产确因使用年久,又无法修复再用的,需更新添置,必须先由有关人员填写报废单,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办理报废手续。
4、学校仪器设备等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微机室、多媒体室、实验室、电教室、图书室、音、体、美器材实行岗位责任制由教务处制定职责确定专人管理。
5、各处室领借的办公用品、设备由各处室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目负责保管。学校设备仅供学校使用,外单位或个人借用要有正式介绍信或借据,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出借,一经借出要按时归还,损坏丢失按价赔偿。
6、校产出门必须有总务处签发的出门证明,否则即视为偷盗。值班人员发现不加阻拦,追究门卫值班人员的责任。
7、教工使用的办公用具和借用的其他用具要填写清单,一式两份,由总务处及使用人双方签字,一份总务处存档,一份使用人保管。教工调动要办理归还手续,未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8、班级财产由班主任管理,总务处每学期督查一次,结果与班主任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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