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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住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特制订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199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内住房不得出售,已出售的部分产权的房屋要逐渐退权于学校,校园内教职工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所有权属于国家,管理和使用权归学校集体和教工共同所有。教工对住房有使用权,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二)住房实行有偿使用。除以息代租户不交租金外,其余住户按月向学校上交房租。
(三)下列人员必须在3个月内将住房退交学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住房租给外校人员和学生居住,否则,由学校采取收高租、加倍罚款、断水断电、强制搬迁等办法处理:
1、 教职工本人调离学校。
2、 教职工及其配偶均先后去世。
3、 教职工因其它原因不需要住房。
(四)住户有权维护住房完好的责任,不得擅自更改和损坏房屋主体结构,严禁在住房内穿墙打洞或开门、间墙等。违者,除限期修复成原状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不听劝告者作严重违纪处理,扣发学校补助工资和福利奖金,直至恢复原状止。若造成漏水、开裂等损坏房屋的现象,由住户负完全责任。确需在房内打洞安装设备,其面积超过100cm2或在室外安装防盗网等设施的,必须先报告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学校的教职工及家属在生活区要讲文明,任何人不允许私自占用屋面、楼梯间和走道等公共场所,不允许乱搭乱建;不允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违者必须无条件进行清除,并且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学校负责房屋面维修和室外水电总线路的畅通。住房内的水电和装饰等设备的保护与维修由各住户自己负责。因人为造成水管、排污管堵塞,由涉及住户负责疏通清理(能查清谁造成的,由谁负责清理费用)。
(七)学校不支持对住房进行装饰美化,住户自己添置的设备和装饰部分,在退交房屋时,能搬走的部分,如壁灯、壁镜、吊灯、吊风扇、电话、空调、家具、排油烟机等均自己带走,其余一律按8000元/户。
(八)校内教职工住房调整时,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迁出和迁入,否则,每迟一天罚款50元处理。
(九)所有租住房严禁转租。三个月内教职工本人未居住或出租的必须退房,否则,按所占房屋租金标准的4倍收取房租,直至停水停电。
(十)在职教职工(住校内、校外)均每月补助水电费40元,离退休教师(住校内、校外)均每月补助水电费20元,取消原相关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