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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相关制度
5、 围观打架斗殴、助威相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明知班级存在打架闹事迹象,班干部(班长、团支书民、保卫委员)却不设法制止,也不报告,给予通报批评。
7、 对纠集团伙在校内外抢劫者,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敲诈、索要他人财物者,给予劝退处分。
8、 对在校内外采取撬门扭锁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对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给予2倍赔偿处罚外,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 对于顶撞侮辱教职工,耍流氓侮辱女生或与异性关系暧昧,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 参与赌博,不论输赢大小,一律没收赌资,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政教处,未涉及的恶性事件,参照本规定类似内容处理。对在处分期间重新犯错误的,再加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增强学生纪律观念,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七种:①通报批评;②警告;③严重警告;④记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主动认错,交代错误事实并及时改正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态度恶劣,拒不交待错误事实者;
2、平时组织纪律性不强,表现较差者;
3、重犯或屡犯,同时违反本条款两次以上者;
4、对检举人实施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5、违纪群体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或骨干分子;
6、勾结伙同校外不良人员违纪者。
第五条 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下同)处分者,取消学期评优资格。
第六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1、处分权限
①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由班主任给予处分决定,报政教处备案
②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政教处给予处分决定
③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含勒令退学)由政教处提供处分材料和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着装、仪表规定,经劝告不改者;
2、乱丢乱扔,破坏环境,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园内边走边吃,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打架、闹事、起哄,情节较轻,不听劝阻者;
5、一学期旷课7节或迟到、早退累计达20次者;
6、一学期一科作业迟交4次或缺交3次以上者;
7、在教室打牌、下棋(休息时间不在此列)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有偷窃行为者;
2、谈情说爱,行为不轨者;
3、抽烟、喝酒,屡教不改者;
4、打架、骂人或故意制造事端者;
5、公开侮辱老师,造成极坏影响者;
6、故意损坏学校及他人财产者;
7、乱丢乱扔,致使他人财产受损者;
8、私拉乱接电线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者;
9、翻越围墙或窗户者;
10、未经同意进入“三室二厅一场一吧”并参与活动者;
11、私自下河(塘)游泳者;
12、一学期旷课8-25节;
13、学风不正,考试舞弊者;
14、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重犯错误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有偷窃行为,情节严重者;
2、聚众斗殴或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一学期旷课达26-47节者;
4、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重犯错误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被坏人利用,犯有严重政治错误者;
2、道德品质败坏,影响极坏者;
3、破坏社会公德,触犯国家法律者;
4、敲诈、索要他人钱物,影响极坏者;
5、聚众斗殴或打架动用凶器者;
6、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者;
7、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流行、罢课或纠集流氓团伙寻衅滋事的主要组织者;
8、一学期旷课达48节以上者;
9、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犯有严重错误者。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在校内公示。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处分决定告知家长。
第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后,通过察看期(三个月)教育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者,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讨论通过,并写出书面报告,班主任签署具体意见,报原审定部门批准,可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决定批准后,应及时销毁受处分学生档案中的原处分材料。
第十三条 本条例中凡学生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均应负责相应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