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验小学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2、 班主任应该利用班队会时间向学生介绍地震的相关知识和必要的防震知识,教育学生发生地震时不能慌张,要听从上课老师的统一指挥。
3、每一位老师都应该在发生地震时保持冷静,以保护学生生命为唯一职责,因惊慌而只顾自己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职业道德的谴责。
4、在教室上课的老师在发生地震时要及时引导学生站立到墙和墙之间的曲尺地带,或者钻到结实的桌子底下,原离窗户。地震暂停的瞬间要组织学生按离门窗等可离开通道的远近先后离开,并跑到操场的开阔地方,注意不得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5、在办公室的老师要及时切断电源,并到教室帮助上课教师管理学生,不得私自逃离。
6、 教师要在灾后及时安慰学生情绪,向家长取得联系。学校领导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6.2.12 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l)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3)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的继发性伤害问题,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4)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6.3善后与恢复
6.3.1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学校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购买了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安全隐患应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5)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6.3.2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协助上级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7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7.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l.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市(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7.1.6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7.2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7.2.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学校;
责任报告人:学校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教育局、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B.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局。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