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制中的法律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1-08 21:27:35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体制改革意味着政府将改变以往对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的做法,放松规制以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盈利性组织介入教育领域,为社会提供教育产品和服务。但与之相伴随的是教育寻租以及由此滋生的各种教育腐败现象。具体表现在: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人为了经济目的而背离教育宗旨,模糊甚至抛弃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变公共教育资源为私人资源,变公益为私益。诸如学校“买卖文凭”、负有义务教育责任的学校擅自收取高额的“择校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任意调节招生计划,学校基建工程、设备采购、干部任免调动等有关制度下的寻租行为,等等。这些表现各异的教育腐败现象,消耗了教育资源,加大了教育活动的交易成本,直接导致了教育的“异化”,从而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4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单一性”和“非程序化”问题
    近年来,关涉学生与学校的教育诉讼案件频频发生,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实践中还有如招考中替考和集体作弊,负有义务教育责任的学校没有法定依据拒绝学生入学,为追求达标和高升学率勒令学生退学等现象。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国家和各类教育机构设置的有关教育的管理、决策、监督和权利救济等各种体制的总和,其中尤以纠纷解决机制最为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单一,主要是申诉与诉讼,并且行政诉讼通常被认为是最主要的诉讼方式。即便如此,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申诉和诉讼的规定亦失之粗略,既没有设置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规定时效,还没有将申诉与其他救济渠道有机地联系起来,“非程序化”的特征十分明显。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将是一项十分脆弱的权利。

    三社会转型期教育法治对策探析

    教育问题的解决手段很多,包括经济手段、伦理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等。各种解决手段在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上各具独特的功能。在现代法治国家,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教育问题,其实质就是用最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最复杂的问题。利用法治对策有效地规制教育活动是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改革的应然选择。1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教育法治理念

    坚持公平优先,首先应保障作为受教育者的个人和群体在教育利益和负担分配过程中能合理地获得其应得的份额。比如:国家在制订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明显的差距。此外,还应坚守社会主义教育的“公益性”,使“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之相对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规律还表明,将市场化的公平竞争机制和自由选择机制引入教育领域有利于提高教育的“绩效”,因此,兼顾效率理应成为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总之,学校的目标相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多重性和外在性,它不仅要实现经济效益,还要实现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等,尤以社会公共利益最为根本。2围绕教育法的社会法属性重构教育法律体系

    隶属于行政法的传统的教育法正逐渐演变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法”,这是国家与社会融合的结果。现代教育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是教育保护法和教声管理法的统一,是教育关系协调法和教育强执法的结合,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从《教育法》的颁布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我国教育立法经历了教育体制从一元到多元的立法模式的转换,传统的教育法律体系亟待优化和重构。首先,应明确界定各类教育主体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两大办学体制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其次,应围绕“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核心内容合理设计教育法的基本体系。同时,还应区分不同的教育阶段和办学体制完善我国相应的具体教育法律制度,尤以完善义务教育法律制度最为关键。应强化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绝对保障责任,划清政府与学校、家长、适龄儿童或青少年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保障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责任界限。为此,应通过修改《教育法》或《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来落实这一立法精神。3强化政府教育调控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就义务教育而言,政府不仅要为其实现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而且必须从内在的方面保证基础教育机会平等的落实,强化政府的教育调控职能。对于非义务教育而言,教育机会平等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与市场交换有所不同的争取性的平等和公正,政府亦必须加以保障。首先,应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按照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特别要明确对贫困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教育投入的支持办法。其次,为了强化政府与学校、家长等在维护教育公平方面的法律责任,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政府对学校和家长的义务教育行政处罚权。当然,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教育行政处罚权,还应将政府义务教育行政处罚的失范行为纳入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即义务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对政府部门的义务教育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政府及其承担教育行政职能的下属部门在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方面应有所作为,特别要在遏制治理各种教育腐败方面承担起责任。4完善学校教育决策、管理、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优化学校教育决策、管理、监督的司法和准司法机制,实现学校内部决策机制的优化和外部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建立以学校听证制度为核心的学校内部的教育管理和决策机制。学校在做出将会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各种决策时,应当告诉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有现场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使得当事人能自由地表达意见、提供证据,通过双方协商使得教育管理者的各项管理决策更趋完善。特别是要要求各类各级教育机构在做出对于相对人不利的重大决策时,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必须就其做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合理性考虑向相对人告知和说明,否则该决定无效。跚与此同时,还应在法律制度上建立起一套体系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机制。为此,可以考虑在我国尝试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教育公益诉讼等教育领域的准司法和司法机制,使教育领域中申诉、仲裁、诉讼环环相扣,具有衔接性。为了保障教育司法的独立,还可以考虑在我国法院内部进行机构改革,通过设立独立的教育审判法庭专门裁判相关案件。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组织、个人的干预,应保证该审判业务机构独立办案,尤其要在经费、人员和制度上予以保障,使审判机构的职权和职责相一致,保证教育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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