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话的确立和推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11-13 20:47:35
    3、“国音”的审定,引发了“京国问题”的大辩论。1920年,张士一在《国语统一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连注音字母带国音都要根本改造,其办法是:一、由教育部公布合于学理的标准语定义——就是定至少受过中等教育的北京本地人的话为国语的标准;二、由教育部主持,请有真正科学的语音学训练的人去研究标准语里头所用的音,分析之后,先用科学的方法记下; 三、由教育部主持,请语音学家、语言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制配字母。这是冷静地总结了以往的国语运动的经验,得出的正确的主张。但是当时在社会上、行政上都遭到非议和反对。
    又经过了几年的酝酿,这个带根本性的总是才在认识上达到一致。1926年1月1日在北京中央公园举行了全国国语运动大会,通过了《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宣言》第一次明确地宣告:“这种公共的语言并不是人造的,乃是自然的语言中之一种;也不就把这几百年来小说戏曲所传播的‘官话’视为满足,还得采用现代社会的一种方言,就是北京的方言。北京的方言就是标准的方言,就是中华民国公共的语言,就是用来统一全国的标准国语。这也是自然的趋势,用不着强迫的:因为交通上、文化上、学艺上、政治上,向来都是把北京地方作中枢,而标准的语言照例必和这几项事情有关系,然后内容能丰富,可以兼采八方荟萃的方言和外来语,可以加入通俗成语和古词类;然后形式能完善,可以具有理论上精密的组织,可以添加艺术上优美的色彩。这仿佛是一种理想的语言,但北京的方言,因环境和时代的关系,实已具有这种自然的趋势,所以采定北京语为标准国语,比较地可算资格相当。”(《国语运动史》)这是确认北京话为标准语的十分明确的论述。这也是我国学者广泛吸收国外推行标准语的经验、正确总结推行国语所走过的弯路而得出的结论。胡适在《国语讲习所同学录·序》中说:“我们如果考察欧洲近世各国国语的历史,我们应该知道,没有一种国语是先定了标准才发生的;没有一国不是先有了国语然后有所谓‘标准’的。凡是国语的发生,必是先有了一种方言比较的通行最远,比较的产生最多的活文学,可以采用作国语的中坚分子;这个分子的方言,逐渐推行出去,随时吸收各地方言的特别贡献,同时便逐渐变换各地的土话:这便是国语的成立。有了国语,有了国语的文学,然后有些学者起来研究这种国语的文法,发音等等;然后有字典、词典、文典,言语学等等出来,这才是国语标准的成立。”(《国语运动史纲》)这段论述正确地概括了标准语的确立的过程。但是国语确立以后,国民党政府虽然也曾发布了各种训令予以推行,终因战乱不断、社会动荡,国民经济得不到发展,所以旧中国推行标准语的工作收效甚微。二 普通话的确立和推广     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汉民族共同语的确立和推广工作。经过几年的酝酿,在1955年末先后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讨论会,从思想上、理论上为推行民族共同语做了充分的准备。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指示》明确提出并规定:“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这是从清末的《统一国语办法案》,到民国十五年《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关于汉民族共同语的最全面、科学的论断。它深刻地反映了汉语发展的历史和趋势。
    (一)据查,“普通话”一语最早是朱文熊提到的。他认为汉语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文”(文言),一类是“普通话”(他下的定义是“各省通行之话”),还有一类是“俗语”(方言)。(倪海曙,第166页)
    “国语”的来源是一种“就国音而发”的“近文之雅语”。倪海曙分析说:“这种‘国语’又是用汉字写的,而且写它的大多是熟悉文言的知识分子;同时白话的词汇还不很够,必须不断从文言输入词汇,有的表现方法还须依靠文言。因此它一产生,就跟文言结了不解缘,……结果它很自然的发展成为一种不文不白的文体”。赵元任曾指出“我并不是说这种半白的白话文不好,或是不应该,我自己也有时候儿写这种不成话的白话。可是这都是用汉字写白话的糊弄局儿。因为咱们都懂得汉字,懂得文言,所以把‘之、乎、矣、焉、……’改了‘的、吗、了、呢……’就算写白话了。”1931年瞿秋白在好几篇文章中都批评这种白话文“非驴非马”。他提出要进行新的文学革命或者叫做“俗话文学革命运动”,他指明用“俗话”来写,也就是“用现代人的普通话来写”,“用读出来可以懂得的话来写”。(倪海曙,第189页,190页)
    1934年为了反对复兴文言的逆流,上海进步文化界又提倡“大众说得出、听得懂、写得顺手、看得明白的语言”。在这次讨论中,一方面反对了文言文,一方面也批判了“近文之雅语”以及照这种“国语”写的白话文,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文言。从此普通话的概念在进步文化界广为流传。但是从科学和实用两方面来看,普通的概念在当时还是不很明确的。
    (二)1956年《指示》全面、明确地论述了普通话作为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的科学内涵。世纪之初,这国语文革新的先驱就已经论述了民族共同语要建立在“占幅员人数多者”的方言的基础上。拼音官话书报社的编译员、各号官话字母义塾的教员、教习、经理、赞成员等111人向资政院的说帖提道,“凡京师所在,人皆趋之。千百年荟萃磨练,而成此一种京戏话,斯即中央而非偏隅也。且原与京话大略相同者,已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十一省,及江苏、安徽之两半省矣。此外各语,无两省相同者。为高因陵,为下因泽,岂有舍京语而别事矫揉之理哉!京语非北京人私有之语,乃全国人共有之语。”(着重号为笔者引文时所加)稍后,陈望道在论及当时普通话的基础时指出,“它的底子本来是土话方言,不过是带着普通性的土话方言罢了。”(倪海曙,第169-170页,191页)胡适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把作为标准语的基础的方言称为“中坚分子的方言”,并且论述了这种基础的方言跟其他方言的关系。应该说,到这个时候,关于汉民族共同语的基础方言的理论论述已经达到明确成熟的阶段。但是1926年《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关于共同语的基础方言的概括:“北京的方言就是标准的方言”,还失之过于简单。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一、把基础方言和标准音这两个需要分别确定的范畴混淆了;二、从理论概括上没有明确指出共同的标准语与基础方言的关系以及与其他方言的关系。罗常培、吕叔湘指出:“民族共同语是在某一个方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础方言的地区总是在这个民族的文化上和政治上占重要位置的地区,基础方言本身也常常最能代表语言的发展趋势。但是无论怎样,民族共同语不会采纳基础方言的全部内容,基础方言里非常特殊的东西不会被容留在民族共同语里边。同时,民族共同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也不断地从其他方言里吸取营养。”1956年《指示》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同时明确指出,汉民族共同语特别是它的书面语“以典范的现代白话著作为语法规范”。罗常培、吕叔湘指出:“语言的‘规范’指的是某一语言在语音、词汇、语法各方面的标准。”“共同的语言和规范化的语言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一定的规范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共同。”“语言的规范化必然要以书面语言为主要对象。”“语言的规范是随着文学语言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应该从现代文学的作品里找我们的规范。更明确一点可以这样说:现代汉语的规范就是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里的一般用例。”(《现代汉语规范问题》)总结清末以来近一个世纪的“国语”运动,我们有充分的根据认定,1956年《指示》关于普通话的理论概括是全面的、科学的、适合应用的。这个论断的形成标志着汉民族规范的共同语的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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