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彩香中学章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0-25 08:42:00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津贴实行课时制,职员、工人实行岗位折级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由校长办公室、退管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条:依据《中学生管理规程》,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生以“热爱祖国,勤奋学习,讲究文明,遵守纪律,健全体魄,勇于创新”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二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三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受到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或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等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主,“注重基础,发展特长,轻负高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一条:按年级组设年级教育管理组,设组长一名,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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